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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多久没回家了?”2013年6月26日,不孝施行了16年的有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迎来首次修订,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市民九游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热议精神需求,不得忽视、看入冷落老年人。不孝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有法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市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热议权利。“常回家看看”第一次被写入法律。看入 多年前,不孝一曲《常回家看看》,有法风行大江南北,市民唱得游子纠结而黯然,热议唱得空巢老人凄婉而喟叹。看入百善孝为先,看望陪伴父母本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今却以法律的形式来进行,让人不禁感叹,究竟是法律的进步,还是社会道德的沦陷? 随着“常回家看看”入法,网上网下也是争议声不断,网友们观点各不相同。近日,记者就“常回家看看”何为“常”?不能回家怎么办?怎样才算“看”?每年的探亲休假如何得到切实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对市民进行了调查采访。
何为“常”? “‘常’指的是多长时间一次?究竟是一个星期一次,还是一个月、三个月或者半年一次?这个谁来界定?”在市区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张恒是地道的东北汉子,毕业后,一个人只身从老家黑龙江到雅安工作已经三年多,九游但由于各种原因,他回家的次数也是屈指可数。随着“常回家看看”入法,张恒也表示出自己的担忧,如果子女没能“常回家看看”,老人们会告子女违法吗? “不是不回家,有时候真的是没办法回家。”张恒说,黑龙江离雅安太远,有时候,“常回家看看”对他来说便成了一种奢望,不要说一月一次,就是一年一次也不能保证,每次跟家里通话,父母都会说,“孩子,家里都好,不用挂念,你照顾好自己,好好工作。” “虽然他们嘴上不说,但我心里明白,做父母的谁不希望经常看看自己的孩子呢。”张恒说,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极少一部分人因没有孝心而不回家看望老人。但对外出打工者、远在他乡工作的人来说,他们并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现实条件“不让”他们常回家看看。在外工作,为生计在外漂泊,如果经常向老板请假回家看看,那么很可能会丢掉维持生计的饭碗,并且回家一趟的成本也很高。 张恒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虽好,但很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都还需要细化。 “每到周末,忙碌了一周的我回家倒头就睡,往往是一觉睡到饿醒,这时候我是多么想吃一口妈妈做的蒸饺,爸爸炒的尖椒肉啊,给他们打电话,却又不敢说出口,害怕他们担心。如果可能,我真想每周都回家,但是路途遥远,经济上也承受不了。”另一位在雅工作的重庆妹子陈玲说,离家的游子哪个不盼着能常回家看看呢,奈何假期有限、家乡太远,为了接父母来自己工作的城市,她必须努力奋斗。 同时陈玲告诉记者她的担忧,能“常回家看看”固然好,可是何为“常“呢?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一年一次?这个期限没有界定,即便规定了“常”的时间,但又有谁能让自己的探亲假得到切实保障呢?这些问题都有待继续完善。
何为“看”? “‘看看’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水果、营养品,还是什么都不带,回来一圈扭头就走?” “如果没钱给父母买营养品怎么办?什么都不带,可不可以回家看看?” “常回家看看”如何算“看”成为不少年轻人茶余饭后的话题,有人认为,“看”是一份心意,不关物质多少的问题。有人则认为,难得回家“看”一次,如果什么都不带,有些说不过去。 “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70岁的黄振元告诉记者,自己的儿子在沿海地区打工,不能常回家看看,他和老伴都能理解。但孩子基本上一周至少要给他们打一次电话,远在外地,这样也应该算“看”了。 “就算儿女不经常回家,又有几个父母会去状告自己的儿女呢?即便什么东西也不带,只要人能回来,其他的都是‘浮云’。”黄振元说,孩子在外打工本就辛苦,挣的钱也不多,每年春节回家总会给他和老伴带不少营养品和其他贵重的东西。但他总是劝孩子,挣钱不容易,不要太破费,只要能一家团圆,比什么都珍贵。黄振元认为,孩子回家看望父母,最重要的是心意,带不带东西都不重要,只要人能回家就行了。况且,孩子在外挣钱也不容易,做父母的应该要理解。 “挣钱虽然不容易,但该给父母表示的还是得表示,多少不是问题,关键是在心意。”目前在湖南工作的雅女高燕玲说,自己5年前随老公在湖南了安了家,自己的事业也在湖南,由于工作和家庭原因,她几乎一年才回家一次,但每次回家她都会给父母带东西,给父母钱。虽然她知道,父母不在乎这些,但她总觉得做儿女的,不管多少,都应该给父母表示,重不在钱,而是自己的心意。高燕玲认为,对于难得回家“看”一次的儿女来说,回家时应该给父母一些表示,不管多少,都是自己的一份心意。 “如果说自己没挣什么钱,没法给父母表示,是不是就不能回家看看呢?回家‘看’的关键在人,而不在东西。”对于回家看看,如何算“看”,另一位市民曾梦阳则持另一种看法,她认为,现在年轻人创业挣钱本就困难,经济压力也大,常年在外拼搏的年轻人能回家看看已经很幸运了,而父母也不希望孩子为他们破费,只要人能回家,有一份心意就够了,父母也能理解孩子的难处,因而回家“看看”,关键在于人,而不是在物质上。
如何“保”? 现在有关探亲假的规定,沿用的是1981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中,将探亲假明确分为: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和每4年20天。用人单位拒绝给职工放这个假,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解决。 但是,这个规定将享受探亲假的人群限定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在民营企业中则很难落实。 28岁的张海在市区某企业上班,据他介绍,自己的单位对于探亲假的规定是比较宽松的,而且只要是硬座火车票都可以报销。不过,由于单位工作很忙碌,“你休假了别人就得顶上,不好意思兴师动众跟领导请这种假。” 张海说,现在单位即使是“死工资”,也会多少实行绩效和奖金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休探亲假不影响工资,但绩效、奖金也会受到影响。 另一位市民李琼也表示,探亲假的时间比较长,在目前的职场请假可能会造成一些隐性损失,比如自己在单位的评价可能会受影响、自己负责的工作可能会耽误、被别人顶了岗等。因而许多在职场上奋斗的年轻人都因为各种原因不请探亲假,对于在外工作的游子来说,探亲假得不到保障,“常回家看看”也就成了一种奢望。 “只要有假期,就可以回家探望父母,也不一定非要是在探亲假期间才能回家。现在的问题在于,很多正常的假期,比如带薪休假这样的福利,在许多公司、企业都还是难以落实。”市民凌云辉说,如果能很好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常回家看看”的愿望就很容易实现。
如何“细”? “孝敬父母不能只靠法律,‘看望’入法更多的是倡导而非惩罚。”雅安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大海说,对于看望的频率法律规定得太具体也不现实,用法律硬性规定看望的时间、频率在实际操作中同样难以执行。“经常”虽然模糊,但也不是毫无标准。 乐大海认为,在司法时间中,“经常”作为标准并不会有什么操作难题。就像夫妻离婚案件中判决孩子探视时间的问题上,法律也没有特别细化的规定,但法院一样可以通过自由裁量和现实情况去掌握。 “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它的可诉性比较低,也就是难以作为打官司的标准。”乐大海说,“常回家看看“的立法初衷,并非法律上的“有用性”,而是希望通过入法来推动家庭观念的变化,从而保障老年人获得更多的照顾和关怀。 乐大海说,对于在外打工的人来说,“常回家看看”确实有些困难,但这个“看”并不是一定要回家,也不一定要给父母带东西,经常给父母打打电话,也算“看”,这个“看”是灵活的,也是人性化的,即便回不到家,让父母听到自己的声音,对父母来说也是一种慰藉。 对于带薪休探亲假,乐大海说,目前“探亲假”视作单位对职工的一种福利,休还是不休,主要还是依靠职工同单位协商的结果。按照现有法律,如果单位因工作不能让职工休年假,需要按照未休的年假天数给职工3倍工资报酬。但是如果不让职工休探亲假,是没有制约措施的。 乐大海说,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回家探望亲人的权利。但是,是不是需要推动和‘激活’过去的法律,并不是此次立法的出发点。他认为,如果探亲假制度继续执行,非公企业也应当出台类似规定,非公企业职工应和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享有平等的权利。 “对于不孝敬老人的后果更多的不是来自于法律的惩罚,不经常看望问候父母,伤害了父母的心,造成永远的遗憾和心里的愧疚,这才是最大的惩罚。”乐大海说。记者 蒋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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